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向加害人当面宣读告诫内容,由加害人签名、捺印。加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并将宣读和送交过程录音录像备查,即视为送交。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和儿童主任到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