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