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

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