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