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承储自治区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公益性定位要求,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承储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