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实行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对承储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