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区建立以自治区级政府粮食储备为主,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粮食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