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以自治区级政府粮食储备为主,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粮食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