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提高粮食作物病虫害和干旱、洪涝、低温、高温等灾害防御防控能力,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粮食生产损失,通过专项资金、农业保险、信贷融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