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利用和推广,支持开展核心种源关键技术攻关,扶持小麦、稻谷、玉米、马铃薯等区域特色粮食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对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开展收集、登记、保存、利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