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工作。利州区人民政府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