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