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本体及其赋存崖体;

(二)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内的其他文物古迹;

(三)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与皇泽寺和千佛崖摩崖造像有关的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