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六条有效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和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