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和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