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