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