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