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