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