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投票截止后,应当当场当众密封票箱、销毁未发出的选票。票箱应当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下于当日集中到选举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监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确认选票是否有效,并将选票封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