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