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选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书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