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