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