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