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条件的应当同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选举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