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且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