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