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拟参选地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拟参选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事村务和社区工作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