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