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