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