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行业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