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联合执法、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或者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协助调查的,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