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情况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等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对转包、违法分包等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