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自建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