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签字盖章制度,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盖出图专用章;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