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推荐、采用已经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和产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