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主要依据,依法对评审因素量化后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进行综合评定。鼓励增加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在评标指标中的权重。需要综合采用未中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内容的,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应当征得该勘察、设计方案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使用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