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