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有效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