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