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型电力系统示范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编制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