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人才培育和引进,对高层次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待遇保障。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建设示范中心城市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