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负荷管理机制,引导电力用户开展需求侧响应,合理调整用电行为,提升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电并网标准,保障建设示范中心城市电源接入和运行的需求。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