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储能规划和要求,科学布局储能,引导企业在电力负荷中心或者新能源富集区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加强与电网调度系统的协同运行。

鼓励储能产业集群建设,推动储能与新能源、装备制造、绿色算力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储能技术研发、装备生产、运维服务等新型产业,延伸储能产业链条。

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利用多元新型储能技术,优化配置储能资源,提升能源存储和调节能力。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