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