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