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粪便的清理处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到定时清运、消毒、密闭运输,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