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社会机构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等公共服务行为的,应当支付费用。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