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

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