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