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路面平坦,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