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沿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