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沿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