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实行管线入地。

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逐步改造或者设置为隐蔽方式,并标识清晰。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